开云官方排水排污管混凝土排水管厂家江西打击农村地区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4-04-17
 开云官方)今年以来,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商品,在全省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集中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12月1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三批10个典型案例。  5月,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有消费者反映在红谷滩区流湖汀兰湖生活店买到了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内货架上有 1 包老酒花生超过

  开云官方)今年以来,江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紧盯重点领域、重点商品,在全省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集中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专项整治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案件。12月12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三批10个典型案例。

  5月,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有消费者反映在红谷滩区流湖汀兰湖生活店买到了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内货架上有 1 包老酒花生超过了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购进10包老酒花生,至案发时止售出6包 ,其中1包是在过期后(2023年5月)售出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小摊贩管理条例》规定,6月,红谷滩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9月开云官方,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瑞昌启瑞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待售的vivo系列手机配件和oppo系列手机配件456件。经厂家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上述产品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侵权手机配件时,未索取供货商执照和进货票据,销售和维修时也没有票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侵权产品货值434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手机配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德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德安建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混凝土排水管(型号300×1000mm)进行了现场抽检。经检验,“外观质量”“钢筋骨架”“保护层厚度”项不符合GB/T11836—2009《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混凝土排水管货值金额18000元,违法所得2880元,剩余库存60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6月,德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库存的不合格混凝土排水管、罚没款1.548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昌江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河西油榨套有一店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是假冒产品,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白酒不能提供产品采购台账、销售台账、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经商标所有人鉴定,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冒用该厂厂名、厂址的假冒商品,涉案货值金额为153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8月,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罚款3060元的行政处罚。

  8月,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江西优选时代包装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加工、销售印有黄山市茶叶行业协会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产品,标注有“黄山毛峰”字样的包装盒。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库房内存放有茶叶包装盒13箱(16套/箱),每个礼盒包装盒正面显著位置印制有醒目的“黄山毛峰”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黄山毛峰”使用权利人的委托印制证明文件。经查,当事人未经“黄山毛峰”权利人授权委托情况下,自行将“黄山毛峰”字样的标识印制在包装盒正面显著位置进行销售,至案发之日止共销售26套,货值2542.8元,违法所得22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产品质量法》规定,11月,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的包装盒、罚没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9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新余迅捷商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的网店有一款标称为“WAX”的产品,其外包装全为英文,未见中文标签。执法人员查询该商铺后台近三个月销售记录,显示交易成功1笔订单,金额为77.6元。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WAXifes”(中文名为脱毛蜡)的产品标签没有中文标识,共采购1盒,已全部销售,进价为39.8元/盒,销售价为77.6元/盒,货值金额77.6元,违法所得3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11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新余迈田贸易营业部实际经营地稽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上注册的网店销售有logo与注册商标“斐乐”“迪桑特”“始祖鸟”“可隆”一致或相近似的服装。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标注册人授权生产、经营其注册商标商品的证明材料。经查,该店铺在5月19日至5月31日期间,销售过上述品牌服装,违法经营额为41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规定,9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9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接产品质量抽检报告,显示月湖区宏兴彩钢夹芯板厂销售的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GB/T23932—2009《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将检测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夹芯板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72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10月,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没款2328元的行政处罚。

  8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余县老朱维修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外形简图不一致。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截至案发时,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47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10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4780元的行政处罚。

  6月,铜鼓县市场监管局接门移交线余个印刷有“格灵牌”“江西省铜鼓县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商标的化工原料包装袋,从其他厂家购买三氧化二锑分装入上述包装袋中,再转卖给其他生产厂家。经查实,“格灵牌”商标由江西省铜鼓县二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给了黄某使用,但是厂名没有授权认可使用。该案涉案货值69.98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8.8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9月,铜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84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